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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以私刑替天行道,真以为是义举吗?(2 / 2)

而在宋代,地方治安混乱时,出现过民团维稳,但这种“义团”也需官府许可,编制在保甲制度或民壮体系之下。擅自组织打人拘人者,一律视为“私役私兵”,重罪追查。

私刑的本质是“僭越官权”,是对朝廷司法垄断的挑战。在宋代,如果乡绅擅审盗贼案件,哪怕断得再准,也必须交官;若先刑后报,就会被定“侵夺公职”之罪。明清时期更严格,连村长、保正、牌头也只能报案,不得施刑,哪怕打耳光都算越权。

《明律·刑律》有云:“凡非官私讯,杖六十。”即便你查得清、断得明,也不可越过“讼审职官”。这套逻辑体现了帝国体制对“司法合法性”的强调:只有官府说了算,其他人说了不算,谁都不准“僭用天子刑”。

有人设想,如果主角加入了县衙,就能随意拷打犯人逼口供。这也不合史实。唐宋明清的刑狱制度里,哪怕是捕快、司吏,拷打也需上报并备案,必须“奉刑部令”、“奉县丞批”,私刑者将以“擅刑重责”。

明清尤其严禁“刑讯逼供”,如有错判,主审官员需“抵命偿命”。着名的“狱讼冤案”往往不是因为没有口供,而是因为“刑逼妄认”。比如《清实录》中记载:某县衙以夹棍逼供致死,事发后知县被罢黜,司吏流放,捕快斩首。

一些大族设有“义庄”,内部调解族中纷争,处理轻微财产或婚姻纠葛。但这种“义审”须限于“不涉刑命”、“不扰他人”、“不设刑罚”。若擅用杖刑、关押,官府必然严查。

清代浙江布政使衙门曾因嘉兴某族“义审”打死庶人,连坐当事三十余人。此案警示朝野,“义审者非狱讼也,不得涉私刑;私刑者即贼盗耳”。因此,哪怕你是大族族长、地方望族,也不能随便惩人,私审即坐实“非法”。

“挖地牢、挂锁链”是重罪。一些小说描写主角挖地牢囚禁仇人、关押盗贼等,其实古代法律对此极为敏感。《大清律》中有“私设牢狱”条款,明确指出:“凡私囚人者,处徒三年;致死者,以故杀论。”即便你抓的是通缉犯,没有官府命令,也不能关押,否则就成了“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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