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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皇帝能随便赦人?(2 / 2)

唐代《唐律疏议》明确写道,赦令执行时,律文规定需核实身份、核查案卷、验明主从、确认罪名才可赦免,若“滥赦不当者,承办官吏亦将受罚”。赦免不是宽泛容忍,而是制度性“减压阀”,其边界感极强,不容随意跨越。

赦免需官署执行,不是皇帝“随口一说”。皇帝口谕并不等于赦免立即生效,赦令需由中书省撰写文本,经门下省审议,确认文字合法后加盖御玺。赦文格式讲究“礼、法、文”三结合,必须引用经典,展示德意,还要规定实施办法,明确各级官府的执行职责。

以唐朝为例,大赦的施行,要由尚书省下达到地方,再由县、郡、州官执行赦免程序。期间需登记赦免人员、审查案卷、记录赦免时间与原因。没有文件流程支撑,仅凭皇帝说一句“饶他一命”,不仅无效,还容易被认为是“枉法私恩”,甚至导致法度崩坏。

史书上偶有皇帝临时赦人,比如清朝乾隆帝在南巡途中赦免某地孝子、义士,但这类赦免一般经过陪驾大臣记录,再由吏部、刑部备案,并颁布正式赦令。也就是说,即使是“口谕”,也必须转化为文书档案,否则地方无法操作。

尤其是死刑类案件,必须经过“三复奏”制度,即审判官先议判,地方政府二次审理,再由刑部奏请皇帝,最后执行。皇帝如果口头说“赦此人”,但未下正式赦令,地方不得擅改,否则便是“违制”,轻则降级,重则抄家。

赦免不全是“宽仁之德”的体现,更多时候是政治策略。比如汉武帝在“巫蛊之祸”后赦免大批冤狱,是为了恢复朝廷威信;唐玄宗“安史之乱”中多次赦免投降将领,是为了分化叛军;明太祖则会在边疆“招抚叛将”时,以赦令为手段,稳住地方。

赦免的政治性,远大于情感因素。皇帝不会因为“心软”就随便赦人,更不会听个小故事或看几滴眼泪就放人一马。那些“感天动地”“青楼义女救囚父”的桥段,只能用在话本小说里,真实历史中,如果没有配套的政治考量,赦令不可能出台。

皇帝赦免之后,并非“案卷即销”。历代王朝都有赦后登记制度,将赦免者列册归档,留作后查。唐代的“赦文簿”就详细记载了每次赦免的背景、条款、适用人群、案件编号;清代则设有“赦后察访”制度,由督抚派员抽查是否有人冒名赦免,或赦后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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