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权利限制:临时户籍不享有土着“主户”的土地所有权,仅可佃种官田或租种民田,且不得参与科举考试(绍兴五年后放宽至寄居满七年者可应试);
3. 赋税义务:需按资产等级缴纳“身丁税”与“杂变之赋”,但可享受前三年赋税减半的优惠。
(二)管理体系与基层实践
为落实临时户籍制度,朝廷在路、州、县三级设立专门机构:路级设“安抚司”统筹流民事务,州级置“劝农司”负责土地分配,县级则以“保甲”为单位登记人口。在具体操作中,出现了三种典型模式:
- 江淮营田模式:将流民安置于废弃的屯田区,按军事编制分田耕作,如绍兴三年(1133年),李纲在荆湖北路设立“营田司”,“给流民牛种,使附籍营田,岁得谷数十万斛”;
- 两浙浮客模式:允许流民在城市周边搭建“浮房”,登记为“浮客”,从事商业或手工业,临安府的“瓦舍”区域聚集了大量此类人口;
- 福建占籍模式:对迁入山区的流民,允许“自占荒山为永业”,登记为“畲户”,缴纳少量田赋,这种模式客观上推动了南方山区的开发。
三、土客之争:临时户籍引发的社会矛盾激化
临时户籍制度虽为权宜之计,却在实施中引发了深刻的社会冲突。流民与土着的矛盾不仅限于经济层面,更涉及户籍权益、文化认同等多重维度,形成南宋初年最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
(一)土地争夺与产权纠纷
土地资源的紧张使土客矛盾迅速激化。流民迁入后,或侵占土着“逃田”(因战乱抛荒的土地),或开垦河湖滩涂,导致“旧籍田主与新占流民争讼不已”(《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四年(1134年),知平江府章谊奏报:“浙西膏腴之田,多为流寓占冒,旧主归业,反致失业。”更严重的是,部分流民与地方豪强勾结,通过伪造临时户籍“包占官田”,如镇江府“豪民大姓,多伪立侨寓之名,冒占官田至数十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