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刚下发、实行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物的通知》。“我将最后一张磁带塞进纸箱,塑料膜上的折光映得瞳孔幽深,“但下个月深圳就会成立音像制品交易中心。“上辈子那个没能打开的集装箱,此刻正在我舌尖化作滚烫的筹码。
当啷——
铁皮门被风刮刮得剧烈晃动,热浪裹着樟脑丸脑丸的气息扑面而来。母亲突然扯下围裙往地上一摔,尼龙绳带子抽在铁架上发出脆响。“谢宏斌这个杀千刀的,说要给儿子攒大学学费......“她红着眼眶翻出缝在衬里的存折,封皮上还沾着豆瓣酱的褐渍。
我按住她颤抖的手背:“不是学费。“玻璃柜台上1990年的台历正翻在立秋那页,油墨印的节气符号晕染成模糊的阴影,“是时代在转弯。“
法律条文、条例引用: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由国务院1987年发布,主要针对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取消了投机倒把罪。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在列。国务院宣布其失效的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20世纪80年代,一些不法分子伪造或盗用合法出版单位名义,大量非法印制有害的书刊和音像出版物。这类出版物充斥市场,不仅内容腐朽,大多宣扬凶杀、色情和迷信,而且印制质量低劣、售价昂贵,对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危害极大,严重影响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1987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行动。具体内容为:①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②任何国营、集体、个体印刷(装订)厂,均不得承印(装订)非法出版物。③任何国营、集体、个体发行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销售非法出版物。④对委印、承印、翻录、销售非法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可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注册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或领导者给予行政处分。对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收入除全部没收外,还应视不司情节,加处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内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收入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对从事非法出版活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⑤打击非法出版活动,重点查处对象是大量委印、承印、翻录、销售非法出版物,所得暴利数额巨大的单位和个人。⑥打击非法出版活动,既要坚决,又要稳妥。⑦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新闻出版、广播电影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文化管理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邮电、轻工、交通、铁道、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对涉及几个地区的查处对象,有关地区应当及时通报,协同工作。⑧当前要抓住一两个重大典型案件尽快查清,依法处理,并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加以宣传,以推动全国的查处工作。⑨查处经费,按财政部《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为改变目前书刊印刷业混乱的状况,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把印刷业作为“特种行业”进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有关机构或人员,负责对所在地的印刷厂特别是乡镇小印刷厂实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
该文件是中国政府较早发布的出版管理文件,对于规范出版秩序、遏制非法出版活动有着积极意义。2001年12月25日,《出版管理条例》公布,使得出版法规逐步趋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