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就后人看来,原因并不复杂……问题出在了双方都站在各自理想中,无法充分地换位思考。
外资一旦确立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合资公司章程都会要求外方公司在该区域放弃独自开发市场的权力,将经营范围内的产品完全由合资公司进行业务发展,这也就让外方对合资公司在短期内给母公司带来的分红回报产生了很高的预期。
否则,为何外方要分一半利润给合资方呢,独家经营可以获取100%的利润不是更好?……这也是外方看中本地合作方最重要的部分。
当然,外方还看重中方的重资产投资部分,例如地皮、厂房和设备等;利用中方的资产和人员产生价值,对于外方来讲几乎是一门一本万利、风险极低、可进可退的好生意。
然而,现实中的中方一般并没有把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帮助合资公司迅速提高销售额和利润业绩作为己任,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用市场换技术”的思维方式根深蒂固。
中方需要的其实是“时间”,通过合资公司的存续期来消化外方的技术和管理,锻炼和培养本地团队的业务能力,再利用这个能力迅速打开高端市场。
这一点恰恰是外方不以为然的……因为任何合资公司都有存续期,短则10年,长则20、30年,外方总部的战略部门绝不会把国外的合资公司培养成为一个未来的竞争对手,所以除了技术专利以外,往往对于产品底层的材料配方、软件开发平台和供应链等核心研发技术和管理都牢牢地控制得密不透风,更不会把最新的技术投入到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去。
这种“封锁”自然会让聪明好学的中方十分不满,感觉外方抠抠索索非常的不仗义;于是董事会上的冷嘲热讽、针锋相对层出不穷,发展到后期也顾不上国际友谊了,开会拍桌子使绊儿什么都来了。
咦?
你还没看出来这事跟51%+49%的股份设计模式有什么关联?
嗯……
众所周知,在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权规则中,股东持股比例有八条临界线,分别是:
10%持股:申请解散线……拥有申请法院解散公司和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力;
20%持股:重大影响线……可根据权益法对任何一笔投资进行会计核算;